陜建招發〔2016〕25號 關于印發《陜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資格審查管理細則》的通知 各設區市建設工程招標辦,楊凌示范區建設工程招標辦,西咸新區建設工程招標辦,韓城市建設工程招標辦,神木縣、府谷縣建設工程招標辦,各市場主體: 現將《陜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資格審查管理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2016年9月29日 陜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招標投標資格審查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資格審查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及《陜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貨物、施工分包、投資人等招標投標資格審查活動和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招標投標資格審查,是根據資格審查辦法和標準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投標資格條件和履約能力進行定性或者定量評價的活動。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獲取資格預審文件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為合格投標人。 資格后審是指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第四條 除技術特別復雜或者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工程項目以外,提倡實行資格后審。 第五條 資格審查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誠信、擇優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六條 資格審查活動依法由招標人組織,招標人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具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資格審查活動。 第七條 在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督管理下,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指導全省工程招標投標資格審查工作,具體負責實施中央駐陜及省屬單位工程招標投標資格審查活動的監管管理;設區市、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屬單位工程招標投標資格審查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工程招標投標資格審查活動應當進入實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相應有形市場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公開進行,接受相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的具體監管。 第九條 全省建設行業相關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在資格審查活動中予以使用。 第二章 資格審查 第十條 資格審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資格預審 1、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2、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 3、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4、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5、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評審; 6、編寫資格審查報告; 7、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8、向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全省統一格式的資格預審報告。 (二)資格后審 1、編制招標文件; 2、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 3、發售招標文件; 4、提交投標文件; 5、對投標人資格進行評審; 6、編寫資格審查報告,填寫資格審查結果表。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及工程項目情況,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在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時,報相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招標人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不得有以下內容: (一)提出與工程項目規模不相適應或者過高的企業資質、擬派項目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等級要求; (二)以墊資承包作為通過資格審查條件; (三)針對不同所有制企業提出歧視性條件; (四)針對不同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審查標準;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內容。 第十三條 招標人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十四條 招標人必須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和工程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發布時間不得少于5日。 在不同媒介、工程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發布的同一招標工程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五條 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或者工程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工程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不得收費。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潛在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應當具備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規定的條件。 第十九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對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實質性響應。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應當加蓋潛在投標人的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 第二十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法人、其他組織以聯合體形式申請資格審查或者投標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提交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共同簽訂的聯合體協議,明確牽頭人及其他成員單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同時載明聯合體各成員單位的具體工作分工以及各自分工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 (二)聯合體各成員單位應當具備與聯合體協議中約定的分工相適應的資質; (三)聯合體各方簽訂聯合體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者以其他聯合體成員的名義申請同一標段的資格審查或者投標。 第二十一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應當將密封好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送達招標人或者通過工程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提交。 招標人應當對按時送達或者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密封或者加密情況進行檢查,符合密封要求的,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出具簽收憑證,在審查前不得開啟密封或者解密。 在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止時間后送達或者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在規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以書面方式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補充、修改、替代的內容為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 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采取資格后審的,資格審查工作由該招標工程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資格審查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進入資格審查委員會: (一)與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有利害關系; (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有形市場的工作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二十五條 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范,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獨立完成資格審查工作,對所提出的資格審查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審查標準和方法進行。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沒有載明的審查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審查依據。 資格預審的審查方法一般分為合格制審查方法和有限數量制審查方法。 資格后審的審查方法一般為合格制審查方法。 第二十七條 資格預審的具體審查工作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初步審查; (二)詳細審查; (三)澄清與核實。 資格后審的審查工作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步驟進行。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過初步審查: (一)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及申請函或者投標文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及投標函未加蓋單位公章,且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 (二)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名稱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或者其它相關證件不一致; (三)聯合體申請人未提交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聯合體協議或者雖提交聯合體協議但未明確聯合體牽頭人; (四)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格式不符合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能通過初步審查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詳細審查的因素一般有: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營業執照證書、資質證書(包括擬派項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其他相關證件,資金、設備和其他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履約信譽和相應從業人員等。 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要求,確定詳細審查的具體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過詳細審查: (一)沒有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授權書或者委托書,或者雖有但被資格審查委員會認定為無效; (二)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無效; (三)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質、擬派項目管理人員資格不能滿足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要求,擬派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項目; (四)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處于被責令停產、停業,或者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財務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五)近3年有騙取中標或者嚴重違約或者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能通過詳細審查的情形。 第三十條 采用合格制審查辦法審查的,通過初步審查和詳細審查的潛在投標人均應確定為通過資格預審的合格投標人。凡合格投標人數量符合法定要求即可進行后續招標程序。 有限數量制審查采用量化打分的,資格審查委員會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評審方法,對通過初步審查和詳細審查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合格投標人。 第三十一條 采用有限數量制,通過初步審查和詳細審查的合格投標人數量過多時,按相關規定確定一定數量的合格投標人參加投標。其中,工程項目估算價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施工、監理(包括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貨物及施工分包、投資人等相關項目)招標合格投標人應當分別不少于12個和7個;工程項目估算價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施工、監理(包括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貨物及施工分包、投資人等相關項目)招標合格投標人應當分別不少于9個和5個。 第三十二條 應當將全省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在擇優選定合格投標人中予以使用。采用評分方式選擇投標人的,應當將企業信用評價得分計入評分。企業信用評價得分低于規定下線分的,不得通過資格審查。 第三十三條 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不明確的內容或者缺乏證明材料的,可以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澄清、補正。澄清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改變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澄清或者補正的內容為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標人不得接受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或者補正。 第三十四條 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在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業績、信譽、主要人員情況等內容時,可以通過全省工程電子招標投標信息平臺、建筑市場管理平臺等渠道進行查詢。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的信息與平臺中的相關內容不符,經核實存在虛假、夸大的內容,不予通過資格審查。 第三十五條 資格預審的評審工作結束后,由資格審查委員會編寫資格預審報告。 采用資格后審的,評標報告中應當增加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六條 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資格審查不合格的申請人不得參加投標。 經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予否決。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工作結束后5日內,將資格審查報告報送相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八條 資格預審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或者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 (一)使用資格預審文件中未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資格審查; (二)應當回避擔任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的人員未回避; (三)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建及成員組成不符合規定; (四)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資格審查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審查結果; (五)通過資格審查的合格投標人數量不符合規定要求;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已通過資格預審的合格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擬派項目負責人或者總監理工程師不得更換。 第四十條 不得以抽簽、搖珠等隨機方式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合格投標人,不得違法公示資格預審結果。 第三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資格審查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對資格審查有異議或者投訴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