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wen)日期: 2024年(nian)06月06日
標 題: 公平競爭(zheng)審查(cha)條(tiao)例
發文(wen)字(zi)號: 國令第783號 發布日期(qi): 2024年06月1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83號
《公(gong)平競爭審查條例》已(yi)經2024年(nian)(nian)5月11日(ri)國務院第32次(ci)常務會議通(tong)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nian)(nian)8月1日(ri)起施(shi)行(xing)。
總理(li) 李強
2024年6月6日
公平競爭審查條例
第(di)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gong)平競爭審查(cha)工作,促進市場公(gong)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全(quan)國(guo)(guo)統一大(da)市場,根據《中華人民(min)共(gong)和(he)國(guo)(guo)反壟(long)斷法(fa)》等法(fa)律,制(zhi)定本條例(li)。
第二(er)條(tiao) 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fa)律、行(xing)政法(fa)規(gui)、地方性法(fa)規(gui)、規(gui)章、規(gui)范(fan)性文件(jian)以及具(ju)體政策措(cuo)施(shi)(以下統(tong)稱政策措(cuo)施(shi)),行(xing)政機關和法(fa)律、法(fa)規(gui)授權的具(ju)有管理公(gong)共事(shi)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tong)稱起草單位)應當依(yi)照本條例規(gui)定開展公(gong)平競爭審(shen)查。
第(di)三條 公平競爭審查(cha)工(gong)作堅持中(zhong)國(guo)共(gong)產(chan)黨(dang)的領(ling)導(dao),貫徹黨(dang)和國(guo)家(jia)路(lu)線方針(zhen)政策和決策部署。
國家加強(qiang)公(gong)平(ping)競(jing)爭(zheng)審查工(gong)作,保障各類經營者依法(fa)平(ping)等(deng)使用生產要(yao)素(su)、公(gong)平(ping)參與(yu)市場競(jing)爭(zheng)。
第四條 國(guo)務院建立公(gong)(gong)平競(jing)爭審查協(xie)調機制,統籌、協(xie)調和(he)指導(dao)全國(guo)公(gong)(gong)平競(jing)爭審查工(gong)(gong)作(zuo),研究解決公(gong)(gong)平競(jing)爭審查工(gong)(gong)作(zuo)中的(de)重(zhong)大問題(ti),評估全國(guo)公(gong)(gong)平競(jing)爭審查工(gong)(gong)作(zuo)情況。
第五條 縣級(ji)以上(shang)地方人民政府(fu)應當建立健全(quan)公平(ping)(ping)競爭審(shen)查(cha)(cha)(cha)工(gong)作(zuo)機制(zhi),保障公平(ping)(ping)競爭審(shen)查(cha)(cha)(cha)工(gong)作(zuo)力量,并(bing)將(jiang)公平(ping)(ping)競爭審(shen)查(cha)(cha)(cha)工(gong)作(zuo)經費納入本級(ji)政府(fu)預算。
第六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du)管理部(bu)門負責(ze)指導實施公(gong)平競爭(zheng)審查制度,督(du)促有(you)關部(bu)門和地方開展(zhan)公(gong)平競爭(zheng)審查工作(zuo)。
縣級(ji)以上地方(fang)人民政(zheng)府市場監督(du)管理部門負(fu)責在(zai)本行政(zheng)區域組織(zhi)實施公(gong)平(ping)競(jing)爭審查(cha)制(zhi)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ren)民政府將公平競爭(zheng)審查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優(you)化營商環境等考核評價內容。
第二章(zhang) 審查標準(zhun)
第八條 起(qi)草單位起(qi)草的(de)(de)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xia)列限(xian)制(zhi)或(huo)者(zhe)變(bian)相限(xian)制(zhi)市場準入(ru)和退出的(de)(de)內容:
(一)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de)行業、領域、業務等違(wei)法設置審批(pi)程序;
(二)違法設置(zhi)或者授予特許經營權;
(三)限(xian)定經(jing)營、購(gou)買或者使用特(te)定經(jing)營者提供(gong)的商品(pin)或者服(fu)務(以下統(tong)稱(cheng)商品(pin));
(四(si))設置不(bu)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退出條件;
(五)其(qi)他限(xian)制或(huo)者變相(xiang)限(xian)制市場準入(ru)和退(tui)出的內容。
第九條 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cuo)施,不得含有下(xia)列限制商品、要(yao)素自由流(liu)動的內容(rong):
(一)限制外(wai)地(di)(di)或者(zhe)進口(kou)商品、要素進入本地(di)(di)市場,或者(zhe)阻礙(ai)本地(di)(di)經(jing)營者(zhe)遷出,商品、要素輸出;
(二)排斥(chi)、限制、強制或(huo)(huo)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ying)者在本地投(tou)資經營(ying)或(huo)(huo)者設(she)立分支機(ji)構;
(三)排斥(chi)、限制(zhi)或者變相限制(zhi)外地(di)經營者參(can)加本地(di)政府采購、招標投標;
(四)對外(wai)地或(huo)者(zhe)進口商品、要素設置歧(qi)視性收(shou)費項目、收(shou)費標準、價格或(huo)者(zhe)補貼(tie);
(五)在資(zi)質標準、監管執法(fa)等(deng)方面對外地(di)經營者(zhe)在本地(di)投資(zi)經營設置歧視性(xing)要求;
(六)其他限(xian)制商品(pin)、要(yao)素(su)自由流動的內容。
第(di)十條 起(qi)草(cao)(cao)單(dan)位起(qi)草(cao)(cao)的政策(ce)措施,沒(mei)有法律、行(xing)政法規(gui)依據或(huo)者未經(jing)國務院批準,不得(de)含有下列(lie)影響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成本(ben)的內容:
(一)給予特定(ding)經營(ying)者稅(shui)收優(you)惠;
(二(er))給予特(te)定經營者選(xuan)擇(ze)性、差異化的財(cai)政獎勵或(huo)者補貼(tie);
(三)給予(yu)特定經營者要(yao)素獲(huo)取(qu)、行政事業(ye)性收(shou)費、政府性基金(jin)、社會(hui)保險費等方面的(de)優惠(hui);
(四)其他影響(xiang)生產(chan)經營(ying)成本的(de)內(nei)容。
第十一條 起草(cao)單位(wei)起草(cao)的政策措施,不(bu)得含有下列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
(一)強制或(huo)者(zhe)變相強制經(jing)營者(zhe)實施(shi)壟斷行為,或(huo)者(zhe)為經(jing)營者(zhe)實施(shi)壟斷行為提供便(bian)利條件;
(二)超越法定(ding)權限制定(ding)政(zheng)府指導價、政(zheng)府定(ding)價,為特定(ding)經營者提供優惠價格;
(三)違(wei)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su)的價格(ge)水平(ping);
(四(si))其他影響生產經營(ying)行為的內容。
第十二條 起(qi)草單(dan)位起(qi)草的(de)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ke)(ke)能具有排除、限制(zhi)競爭效果,但符合下(xia)列情形(xing)之一(yi),且沒有對公平競爭影(ying)響更小(xiao)的(de)替代方案(an),并能夠確定合理的(de)實施期(qi)限或者終止條件的(de),可(ke)(ke)以出(chu)臺:
(一)為(wei)維(wei)護國家安全和(he)發展(zhan)利益的(de);
(二(er))為(wei)促進(jin)科學技術進(jin)步、增(zeng)強國家自主(zhu)創新能(neng)力的;
(三)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zai)救助(zhu)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xing)政法規規定的(de)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審查機制
第十三條 擬由(you)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由(you)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擬由多個(ge)部門聯合出臺的政策措施(shi),由牽頭起(qi)草(cao)單位在起(qi)草(cao)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shen)查。
第十(shi)四條 擬由縣級以上人民(min)政府出臺或者提請本(ben)級人民(min)代(dai)表大會(hui)及其常務委員會(hui)審(shen)(shen)議的政策措(cuo)施(shi),由本(ben)級人民(min)政府市場(chang)監督管(guan)理部(bu)門會(hui)同起(qi)草(cao)單位在(zai)起(qi)草(cao)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shen)(shen)查(cha)。起(qi)草(cao)單位應當開展初(chu)審(shen)(shen),并將政策措(cuo)施(shi)草(cao)案和初(chu)審(shen)(shen)意見(jian)送市場(chang)監督管(guan)理部(bu)門審(shen)(shen)查(cha)。
第十(shi)五條 國家鼓勵有條件的(de)地區探索(suo)建立(li)跨區域、跨部(bu)門的(de)公平(ping)競爭審查工作機制(zhi)。
第十六條 開展公平競(jing)爭(zheng)審(shen)查(cha),應當聽取有關(guan)經營者(zhe)、行(xing)業協會(hui)商會(hui)等(deng)利(li)害關(guan)系人關(guan)于公平競(jing)爭(zheng)影(ying)響(xiang)的意見(jian)。涉及社(she)會(hui)公眾利(li)益的,應當聽取社(she)會(hui)公眾意見(jian)。
第十(shi)七(qi)條(tiao) 開展公(gong)平競爭審查,應(ying)當按照本條(tiao)例規(gui)定(ding)的審查標準,在評估對公(gong)平競爭影響(xiang)后,作出審查結論。
適用本條例(li)第十(shi)二條規定(ding)的,應當(dang)在審查結論中詳細說明。
第十八條 政(zheng)策(ce)措施未經公(gong)平(ping)競爭審查(cha),或(huo)者經公(gong)平(ping)競爭審查(cha)認為(wei)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di)(di)八(ba)條(tiao)至(zhi)第(di)(di)十一條(tiao)規定(ding)且不符合第(di)(di)十二條(tiao)規定(ding)情形的,不得出臺(tai)。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he)單(dan)位、個人對在公平競爭審(shen)查過程中(zhong)知悉的國(guo)家秘(mi)密、商業秘(mi)密和(he)個人隱私(si),應(ying)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條 國務院(yuan)市(shi)場監(jian)督管理部(bu)門強(qiang)化公平競爭(zheng)審(shen)查工作監(jian)督保障,建立健全(quan)公平競爭(zheng)審(shen)查抽(chou)查、舉(ju)報處理、督查等機(ji)制。
第(di)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li)部門建(jian)立(li)健(jian)全公平競爭審查抽(chou)查機制(zhi),組織對(dui)有關政(zheng)策措施開展抽(chou)查,經核(he)查發(fa)現(xian)違反本條例規定(ding)的(de),應當督促起草單(dan)位(wei)進行整改。
市(shi)場監督管理部(bu)門應當向(xiang)本級人(ren)民政(zheng)府(fu)報(bao)告抽(chou)查(cha)情況,抽(chou)查(cha)結(jie)果(guo)可以向(xiang)社(she)會公開。
第二(er)十二(er)條(tiao) 對(dui)違反(fan)本(ben)條(tiao)例規定的政策措施,任(ren)何(he)單位和(he)個(ge)人可(ke)以(yi)向(xiang)市(shi)場(chang)監(jian)督管理(li)(li)部門(men)(men)舉(ju)報。市(shi)場(chang)監(jian)督管理(li)(li)部門(men)(men)接到舉(ju)報后(hou),應當(dang)及時(shi)處(chu)理(li)(li)或者(zhe)轉送(song)有關(guan)部門(men)(men)處(chu)理(li)(li)。
市場(chang)監督管理(li)部門應當(dang)向社會公開受(shou)理(li)舉報(bao)的電話(hua)、信箱(xiang)或者電子(zi)郵件地(di)址(zhi)。
第二十(shi)三(san)條(tiao) 國務院(yuan)定(ding)期對(dui)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競爭審查工(gong)作機制(zhi)建設情(qing)況(kuang)、公平競爭審查工(gong)作開展(zhan)情(qing)況(kuang)、舉報處理(li)情(qing)況(kuang)等開展(zhan)督查。國務院(yuan)市場監(jian)督管理(li)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di)二十四條 起草單(dan)位未依照本(ben)條(tiao)例(li)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shen)查,經市(shi)場監(jian)督管理(li)部門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級市(shi)場監(jian)督管理(li)部門可以對其(qi)負責(ze)人(ren)進行約談。
第二十五條 未依照(zhao)本(ben)條例規定開展公平(ping)競爭審查,造(zao)成嚴重不良影響的(de),對(dui)起草單位直接負責的(de)主管人(ren)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ren)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shi)六條 國務院市場監(jian)督(du)管理部(bu)門根據(ju)本(ben)條(tiao)例制定公平競(jing)爭審查的具體(ti)實(shi)施辦法。
第二十(shi)七條 本(ben)條例自2024年(nian)8月1日起施行。